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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四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四五號

原告
積架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一成律師
被告
加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設高雄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孔哲村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定安

~B法院書記官 王壹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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