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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龍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丙○○戊○○乙○○○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四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蔡碧惠 被   告  興龍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戊○○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甯 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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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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