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五一號 原 告 傑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楊春蘭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紀凱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