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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原   告
高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飛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之清算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第174 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經查,乙○○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99年1 月12日以96年度司字第14號選派為原告之清算人,有該民事裁定在卷可稽,依法即應由其續行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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