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三八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三八八號
- 原告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玉豐律師
- 被告
- 歐鴻金即力宇企業行
- 被告
- ?
- 被告
- 丙○○
- 被告
- 蘇芳益即建國土木包工業
- 被告
- ?
- 被告
- 蔣日發有限公司
- 被告
- ?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楊丕銘律師
受 罰 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受罰人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處罰鍰新台幣叁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己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到場作證,受罰人已分別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二紙可憑。
三、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林紀元~B 法官 甯 馨~B 法官 蔡川富
~B法院書記官 黃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