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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一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一號

原告
長東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追加聲

明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壹拾貳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零伍拾陸元,茲原告僅繳納其中之新台幣壹拾伍萬

零捌佰伍拾伍元,計尚欠繳新台幣參萬捌仟貳佰零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

加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B法官 黃宏欽

~B法院書記官 史華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於十日內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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