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一號
- 原告
- 長東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樓嘉君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追加聲
明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壹拾貳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零伍拾陸元,茲原告僅繳納其中之新台幣壹拾伍萬
零捌佰伍拾伍元,計尚欠繳新台幣參萬捌仟貳佰零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
加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B法官 黃宏欽
~B法院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