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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一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一號

原告
長東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被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吳玉豐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黃宏欽

~B法院書記官 史華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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