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五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五七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旗山分行
- 訴訟代理人
- 蘇志明
- 被告
- 欣美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
- 法定代理人
- 吳偉平 住
- 被告
- 乙○ 住
- 被告
- 丁○○ 住
- 被告
- 甲○○○ 住
- 被告
- 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黃 宏 欽
~B法院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