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一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一五號
- 原告
- 台灣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陳聖德
- 訴訟代理人
- 劉勝雄
- 送達代收人
- 梁聰明
- 被告
- 恩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淑娥
- 被告
- 甲○○
蕭淑娥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逾期迄未補正,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藍家慶
~B法院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