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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四一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四一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復田
訴訟代理人
呂純正
被告
俊達鐵工廠有限公司
被告
設高雄縣大寮鄉大發工業區○○○街十二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被告
乙○○ 住

        甲○○   住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B法官 蔡廣昇

~B法院書記官 顏宗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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