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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四二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四二號

原告
揚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
被告
聖安卓運動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B法官 郭慧珊

~B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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