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四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四二號
- 原告
- 揚名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瓊文律師
- 被告
- 聖安卓運動用品有限公司
- 被告
- ?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B法官 郭慧珊
~B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四二號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B法官 郭慧珊
~B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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