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八○號 原 告 晶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B民事第二庭法官 楊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B 法院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