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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7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沈建興林玉心洪珮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709號

上訴人
豪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契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
被告
模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鍾淑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建興

   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洪珮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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