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7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709號
- 上訴人
- 豪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契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許再定律師
- 被告
- 模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