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709號上 訴 人 豪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 人 契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 被 告 模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建興 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洪珮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法院書記官 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