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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四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四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送達代收人
郭建廷
被告
大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一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林紀元~B法官 陳月雯~B法官 蔡川富

~B法院書記官 黃俊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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