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再易字第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再易字第35號
- 再審原告
- 丁○○
- 輔佐人
- 戊○○
- 再審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己○○
- 再審被告
- 大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洪梅芬律師
- 複代理人
- 涂新成律師
- 再審被告
- 林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李季錦律師
洪梅芬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許,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