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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再易字第35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李昭彥蘇雅慧黃呈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再易字第35號

再審原告
丁○○
輔佐人
戊○○
再審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再審被告
大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複代理人
涂新成律師
再審被告
林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季錦律師

      洪梅芬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許,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蘇雅慧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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