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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2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24號

上訴人
高雄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3年度勞訴字第2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6,000 元(原告經被告終止僱傭關係前,每月薪資為36,800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計算式:36,800×12×10=4,41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1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凃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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