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24號
- 上訴人
- 高雄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3年度勞訴字第2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6,000 元(原告經被告終止僱傭關係前,每月薪資為36,800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計算式:36,800×12×10=4,41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1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