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司字第1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司字第119號
- 聲請人
- 百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1樓
上當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甲○○為百叡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清算完結,經股東會決議呈報由甲○○為簿冊保管人,爰聲請指定甲○○為簿冊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其提出清算收支表、清算損益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件為證,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甲○○為簿冊保存人,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謝 雨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