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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司字第128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郭瓊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司字第128號

聲請人
連仁宏即安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聲請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安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且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及清算開始日自民國93年1 月28日起,經本院准予備查後,前經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自95年1 月28日、95年7 月28日、96年1 月28日、96年7 月28日起分別展期6 個月結算,惟因仍有部分資產負債尚未處理完竣,致清算人仍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展期6 個月自97年1月28日起至97年7 月28日止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瓊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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