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司字第1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司字第128號
- 聲請人
- 連仁宏即安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安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且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及清算開始日自民國93年1 月28日起,經本院准予備查後,前經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自95年1 月28日、95年7 月28日、96年1 月28日、96年7 月28、97年1 月28日、97年7 月28日、98年1 月28日、98年7 月28日起分別展期6 個月結算,惟因仍有部分資產負債尚未處理完竣,致清算人仍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展期6 個月自99年1月28日起至99年7 月28日止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