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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30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魏式璧方錦源吳俊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30號
原   告
龍楓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
被   告
中環環境工程顧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佳慶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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