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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五二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五二號

原告
境新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坎城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陳嘉惠

~B法院書記官 陳淑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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