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五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五二號
- 原告
- 境新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坎城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陳嘉惠
~B法院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