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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沈建興林玉心洪珮婷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上訴人
    復興大廈管理委員會
  • 被上訴人
    大裕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 月14日所為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簡上字第103號上 訴 人 復興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律師 陳三兒律師 被 上訴 人 大裕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 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上訴人「大裕『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大裕『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建興 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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