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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六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六八號
聲 請 人
中環環境工程顧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龍楓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二四六三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清償債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查明屬實,有審理單為證,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蘇姿月

~B法院書記官 歐文政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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