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八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八四號
- 聲請人
- 兆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送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五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九六號判決確定,除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外,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五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楊富強
月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淑女~FO~T32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 │編號│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 ├──┼─────────┼──────────────┤ │ 一 │第一審裁判費 │ 二二八四五元 │ ├──┼─────────┼──────────────┤ │ 二 │第一審郵費 │ 一三六○元 │ ├──┴─────────┴──────────────┤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四八四一元 │ │即(22845+1360)×1/5=484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