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聲字第一二二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聲字第一二二一號
- 聲請人
- Dongbu Insurance Co.,Ltd.
- 聲請人
- ?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許志勇律師
- 相對人
- 聯成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永青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
- 法定代理人
- 丙○○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存字第一二三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萬零陸拾貳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三年度海商字第依0號民事裁定為供訴訟費用擔保,曾提供新台幣貳萬零陸拾貳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二三0號提存事件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與相對人和解並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印鑑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三年度海商字第十號、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二三卷0號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_庭~B法官 陳嘉惠
~B法院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