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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聲字第一二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
    Dongbu Insurance Co.,Ltd.聯成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永青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聲字第一二二一號 聲 請 人 Dongbu Insurance Co.,Ltd. ?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相 對 人 聯成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永青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存字第一二三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萬零陸 拾貳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三年度海商字第依0號民事裁 定為供訴訟費用擔保,曾提供新台幣貳萬零陸拾貳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三 年度存字第一二三0號提存事件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與相對人和解並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 、印鑑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三年度海商字第十號、九十三 年度存字第一二三卷0號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 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_庭 ~B法   官 陳嘉惠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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