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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六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富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施幸惠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玖拾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何悅芳

~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F0~T32┌───────────────┐│計算書: │├───────┬───────┤│項 目 │ 金 額 │├───────┼───────┤│第一審裁判費 │ 三二0一六元│├───────┼───────┤│送達郵費 │ 一一八0元│├───────┼───────┤│ 總計 │ 三三一九六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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