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四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四一號
- 聲請人
- 興廣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天發
- 相對人
- 丁嘉文具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人乙○○○
- 相對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鄭丁喜」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B法官 黃宏欽
~B法院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