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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聲字第五八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聲字第五八四號

債務人即聲請人
甲○○
債權人即相對人
乙○○○

當事人間八十七年度執全字第一八二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請求,聲請本院准予依八十七年度執全字第一八二號假扣押執行(八十七年度全字第十號假扣押裁定)在案,有該執行卷影本在卷可查,惟迄今債權人(同案其餘債權人均已撤回執行)仍未起訴,故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鳳山庭~B法官 藍家慶

~B法院書記官 鍾錦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聲字第五八四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27 日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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