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聲字第五八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聲字第五八四號
- 債務人即聲請人
- 甲○○
- 債權人即相對人
- 乙○○○
當事人間八十七年度執全字第一八二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請求,聲請本院准予依八十七年度執全字第一八二號假扣押執行(八十七年度全字第十號假扣押裁定)在案,有該執行卷影本在卷可查,惟迄今債權人(同案其餘債權人均已撤回執行)仍未起訴,故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鳳山庭~B法官 藍家慶
~B法院書記官 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