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二號
- 原告
- 高發灌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傳亨
- 送達代收人
- 謝端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叁萬玖仟肆佰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捌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自行送達繕本於對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B法官 黃宏欽
~B法院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