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七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七七號
- 原告
- 億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健順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壹萬肆仟柒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捌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__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蘇姿月
~B法院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