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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一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一四號

原告
高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建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返還印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依上訴人

之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

二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盧怡秀

~B法院書記官 王敏東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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