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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四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四八號

聲請人
千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

佰叁拾伍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黃宗揚

~B法院書記官 陳孟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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