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補字第一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清榮、鄭深池、詹水泉

  • 原告
    曜鼎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佑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補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曜鼎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榮 送達代收人 吳雅玲 被   告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深池 被   告 佑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水泉 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B法   官 甯 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