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補字第一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黃清榮、鄭深池、詹水泉
- 原告曜鼎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佑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補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曜鼎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榮 送達代收人 吳雅玲 被 告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深池 被 告 佑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水泉 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B法 官 甯 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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