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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八○號

原告
曜鼎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榮
送達代收人
吳雅玲
被告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深池
被告
佑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水泉

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其正

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捌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新台幣參仟零玖拾元,應再補繳新台幣陸仟柒佰壹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甯 馨

~B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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