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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四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四八號

原告
翔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吉汽車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壹仟貳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叁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叁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盧怡秀

~B法院書記官 王敏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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