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盧怡秀
- 當事人甲○○、與被告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五九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 陸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法 官 盧怡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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