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七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七七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寶山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添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寶山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捌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