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陳田錨、甲○○
-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伊盟企業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五六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 代理人 李文注 被 告 伊盟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 民事鳳山庭 ~B法 官 莊珮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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