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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

原告
太平洋船舶貨物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被告
華邑報關有限公司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陸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附表所示本票到期日或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請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自民國九十一年起至九十二年止,委由原告承攬船舶貨物裝卸工作,原告依約履行後,被告原應給付報酬合計新臺幣 (下同)一百四十五萬六千五百二十五元,乃簽發並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張、支票十張,及轉讓經其背書之支票二張 (詳如附表所載)。嗣上開票據於附表所示期日到期並經提示,均因存款不足遭退票,屢經催討,均未獲付款,爰依據票據及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訴請被告給付票款一百四十五萬六千五百二十五元,及如附表所示本票到期日或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證據:提出本票一張、支票十二張暨退票理由單十三份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委其承攬船舶貨物裝卸工作,承攬報酬款共計一百四十五萬六千五百二十五元,乃開具本票及支票以支付,嗣上開票據經提示均未獲付款之事實,業據提出本票一張、支票十二張暨退票理由單十三份等為證。本院依上開證據所載數額為調查之結果,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一項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可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一百四十五萬六千五百二十五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政賢

~B法院書記官 邱靜銘~F0~T32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
│ 編     號  │發   票   日│   金  額   │本票到期日或│票 據 號 碼 │
│            │            │ (新臺幣) │支票提示日  │            │
├──────┼──────┼──────┼──────┼──────┤
│            │            │            │            │            │
│    一      │九十一年十月│肆萬肆仟參佰│民國九十二年│NC0000000   │
│            │十四日      │參拾元      │一月十五日  │(本   票)   │
├──────┼──────┼──────┼──────┼──────┤
│            │            │            │            │            │
│    二      │九十一年十二│壹拾參萬元  │九十一年十二│AN0000000   │
│            │月二十八日  │            │月三十日    │(支   票)   │
├──────┼──────┼──────┼──────┼──────┤
│            │            │            │            │            │
│    三      │九十二年一月│壹拾參萬元  │九十二年一月│AN0000000   │
│            │十五日      │            │十五日      │(支  票)    │
├──────┼──────┼──────┼──────┼──────┤
│            │            │            │            │            │
│    四      │九十二年一月│壹拾貳萬元  │九十二年一月│AN0000000   │
│            │十五日      │            │十五日      │(支  票)    │
├──────┼──────┼──────┼──────┼──────┤
│            │            │            │            │            │
│    五      │九十二年一月│壹拾貳萬貳仟│九十二年一月│AN0000000   │
│            │十五日      │肆佰陸拾肆元│十五日      │(支  票)    │
├──────┼──────┼──────┼──────┼──────┤
│            │            │            │            │            │
│    六      │九十二年二月│參拾伍萬玖仟│九十二年二月│DC0000000   │
│            │四日        │參佰玖拾柒元│六日        │(支  票)    │
├──────┼──────┼──────┼──────┼──────┤
│            │            │            │            │            │
│    七      │九十二年二月│捌萬陸仟捌佰│九十二年二月│DC0000000   │
│            │十四日      │參拾伍元    │十四日      │(支  票)    │
├──────┼──────┼──────┼──────┼──────┤
│            │            │            │            │            │
│    八      │九十二年二月│捌萬伍仟肆佰│九十二年二月│DC0000000   │
│            │二十四日    │貳拾陸元    │二十四日    │(支  票)    │
├──────┼──────┼──────┼──────┼──────┤
│            │            │            │            │            │
│    九      │九十二年二月│陸萬陸仟柒佰│九十二年三月│DC0000000   │
│            │二十八日    │壹拾貳元    │三日        │(支  票)    │
├──────┼──────┼──────┼──────┼──────┤
│            │            │            │            │            │
│    十      │九十二年三月│陸萬元      │九十二年三月│QA0000000   │
│            │二十五日    │            │二十五日    │(支  票)    │
├──────┼──────┼──────┼──────┼──────┤
│            │            │            │            │            │
│    十一    │九十二年四月│陸萬陸仟捌佰│九十二年四月│QA0000000   │
│            │十日        │捌拾伍元    │十日        │(支  票)    │
├──────┼──────┼──────┼──────┼──────┤
│            │            │            │            │            │
│    十二    │九十二年五月│壹拾貳萬柒仟│九十二年五月│QA0000000   │
│            │六日        │參佰玖拾伍元│六日        │(支  票)    │
├──────┼──────┼──────┼──────┼──────┤
│            │            │            │            │            │
│    十三    │九十二年五月│伍萬柒仟零捌│九十二年五月│QA0000000   │
│            │十六日      │拾壹元      │十六日      │(支  票)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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