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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
    楊富強
  • 法定代理人
    蔡尚宏、程麗英

  • 原告
    朝陽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山口金礦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921號原   告 朝陽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尚宏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 鄭勝智律師 被   告 山口金礦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麗英 訴訟代理人 莊連豪 張賜龍律師 郭淑萍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富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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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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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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