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9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921號
- 原告
- 朝陽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尚宏
- 訴訟代理人
- 許明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勝智律師
- 被告
- 山口金礦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麗英
- 訴訟代理人
- 莊連豪
張賜龍律師
郭淑萍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富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921號
張賜龍律師
郭淑萍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富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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