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號
- 原告
-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焜山
- 訴訟代理人
- 張賜龍律師
- 被告
- 穎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唐照明
~B法院書記官 李承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唐照明
~B法院書記官 李承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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