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187號
- 原告
- 曜鼎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水聰律師
- 被告
- 協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參加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魏緒孟律師
鄭曉東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17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丙○○」之記載,應更正為「乙○○」;參加人法定代理人「謝壽夫」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