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春鐘、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八六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起訴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經被告聲明異議 而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尚應補繳裁判費三萬二千七百六十九元,經 本院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民事庭 法 官 李代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