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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八六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代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八六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被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起訴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經被告聲明異議而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尚應補繳裁判費三萬二千七百六十九元,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鍾錦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李代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八六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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