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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7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2703號
- 原告
- 亨昌鐵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立永成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鼎濟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二人訴
- 法定代理人
- 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 複代理人
- 余如惠 律師
楊譜諺 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立永成金屬建材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鼎濟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壹仟貳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鼎濟實業有限公司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於原告分別以新台幣叁仟伍佰元為被告立永成金屬建材有限公司供擔保後;以新台幣叁拾肆萬元為被告鼎濟實業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均得假執行。但被告立永成金屬建材有限公司如以新台幣玖仟柒佰肆拾肆元;被告鼎濟實業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柒拾壹萬壹仟貳佰陸拾叁元,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均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立永成金屬建材有限公司(下稱立永成公司)及鼎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鼎濟公司)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起陸續向原告購買加工鐵材,其中立永成公司購買鐵材之金額如附表一所示共計新台幣(下同)二萬六千五百四十四元;鼎濟公司購買之鐵材金額如附表二所示合計一百四十一萬零六十一元,原告業已依約交付貨品,惟被告迄未依約給付貨款等情。爰本於買賣貨款給付請求權法律關係,聲明:立永成公司應給付原告二萬六千五百四十四元,及自更正聲請訴狀繕本送達立永成公司翌日即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鼎濟公司應給付原告一百四十萬八千九百三十八元,及自更正聲請訴狀繕本送達鼎濟公司翌日即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均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立永成公司不爭執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日期向原告購買加工鐵材共計九千七百四十四元(下稱系爭立永成貨款),惟並未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間向原告購買加工鐵材;鼎濟公司不爭執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7、9、11、
12、14、19、22至30、32、33、34、47至51、53、55至66、69至71、73、76至81及85所示日期向原告購買加工鐵材共計七十一萬一千二百六十三元(下稱系爭鼎濟貨款),惟並未於如附表二其餘編號所示時間向原告購買加工鐵材。從而,原告請求逾系爭立永成貨款及系爭鼎濟貨款以外之款項,均無理由等語置辯。爰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立永成公司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間,向原告購買加工鐵材合計金額為九千七百四十四元。
(二)鼎濟公司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7、9、11、12、14、19、22至30、32、33、34、47至51、
53、55至66、69至71、73、76至81及85所示日期向原告購買加工鐵材共計七十一萬一千二百六十三元。
(三)系爭立永成貨款及系爭鼎濟公司以外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出貨單日期、出貨單金額及單據號碼,與原告出具之出貨單所記載出貨單日期、出貨單金額及單據號碼相符。
(四)上開事實,並有原告提出由原告製作之出貨單共九十四張附卷可稽。
四、被告固不爭執上開事項,惟否認原告之請求權,並以:原告提出之出貨單上簽收欄之簽收人,其中陳忠勇及陳聖文簽收部分,因彼二人非被告之職員,故原告主張無理由;又簽收人記載「陳」或「張」部分,因不能辨識為何人簽收,故原告主張亦無理由;至其餘部分,因簽收人名義無法辨識,故原告請求即無理由等語置辯。從而,本件應予審酌之爭點即為原告請求被告分別給付系爭立永成貨款及系爭鼎濟公司以外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金額,是否有據?爰分述如下: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著有明文。經查,原告分別主張立永成公司尚欠系爭立永成貨款以外如附表一所示之貨款金額;暨鼎濟公司尚欠系爭鼎濟公司以外如附表二所示之貨款金額云云,固據提出原告製作之出貨單為證,惟為被告所否認,致上開事實是否實在,於兩造間陷於不明狀態,揆諸前揭說明,即有舉證責任原則之適用。
(二)次按,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項揭有明文。經查,原告提出之出貨單係由原告單方面所製作之私文書,揆諸前揭說明,除被告對於該出貨單私文書之真正,不予爭執外,原告就該私文書記載內容係屬真正乙節,自應負舉證責任。而按原告迄未舉證證明出貨單私文書係屬真正,已徵原告主張此部分事實無據。
(三)次查,依原告提出證明被告確實積欠系爭立永成貨款及系爭鼎濟公司以外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金額之出貨單簽收人欄記載相互以觀,其中或記為「陳」,或載為「張」核均無法辨識係何人所簽收,則原告主張此部分出貨單記載之貨款即係被告購買而未清償之款項,尚屬無據。此外,出貨單上簽收欄處之簽收人,載為陳忠勇及陳聖文簽收部分,既經被告否認,倘參諸原告迄未舉證證明彼二人確屬受僱於被告,且為有權收受上載貨物之職員乙節以觀,則原告執此部分出貨單,欲資為其有利之認定,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貨款給付請求權,請求立永成公司給付原告九千七百四十四元,及自更正聲請訴狀繕本送達立永成公司翌日即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鼎濟公司給付原告七十一萬一千二百六十三元,及自更正聲請訴狀繕本送達鼎濟公司翌日即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均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上開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均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後段、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昭彥
附表一:立永成金屬建材有限公司┌─────┬─────┬─────┐┌─────┬─────┬─────┐│出貨單日期│出貨單金額│單據號碼K-││出貨單日期│出貨單金額│單據號碼K-│├─────┼─────┼─────┤├─────┼─────┼─────┤│ 號號1 │16,800 │0000000000││編號2 │9,744 │0000000000││ 92.08.20 │ │ ││92.09.04 │ │ │└─────┴─────┴─────┘└─────┴─────┴─────┘┌────────────────────────────────────┐│金額總計:26,544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鼎濟實業有限公司 ┌─────┬─────┬─────┐┌─────┬─────┬─────┐ │出貨單日期│出貨單金額│單據號碼K-││出貨單日期│出貨單金額│單據號碼K-│ ├─────┼─────┼─────┤├─────┼─────┼─────┤ │ 編號1 │ 719│0000000000││編號44 │ 7,983│0000000000│ │ 92.09.08 │ │ ││ 92.07.08 │ │ │ ├─────┼─────┼─────┤├─────┼─────┼─────┤ │編號2 │ 39,900│0000000000││編號45 │ 1,134│0000000000│ │92.09.05 │ │ ││ 92.07.01 │ │ │ ├─────┼─────┼─────┤├─────┼─────┼─────┤ │編號3 │ 65,184│0000000000││編號46 │ 1,512│0000000000│ │92.09.03 │ │ ││92.07.01 │ │ │ ├─────┼─────┼─────┤├─────┼─────┼─────┤ │編號4 │ 30,736│0000000000││編號47 │ 2,246│0000000000│ │ 92.09.04 │ │ ││92.06.27 │ │ │ ├─────┼─────┼─────┤├─────┼─────┼─────┤ │編號5 │ 499│0000000000││編號48 │ 1,470│0000000000│ │ 92.09.03 │ │ ││ 92.06.21 │ │ │ ├─────┼─────┼─────┤├─────┼─────┼─────┤ │編號6 │ 15,750│0000000000││編號49 │ 10,731│0000000000│ │ 92.09.03 │ │ ││92.06.21 │ │ │ ├─────┼─────┼─────┤├─────┼─────┼─────┤ │編號7 │ 31,500│0000000000││編號50 │ 605│0000000000│ │ 92.09.03 │ │ ││ 92.06.21 │ │ │ ├─────┼─────┼─────┤├─────┼─────┼─────┤ │編號8 │ 25,817│0000000000││編號51 │ 11,804│0000000000│ │ 92.08.30 │ │ ││ 92.06.20 │ │ │ ├─────┼─────┼─────┤├─────┼─────┼─────┤ │編號9 │ 12,863│0000000000││編號52 │ 11,447│0000000000│ │ 92.08.27 │ │ ││ 92.06.16 │ │ │ ├─────┼─────┼─────┤├─────┼─────┼─────┤ │編號10 │ 1,838│0000000000││編號53 │ 159│0000000000│ │ 92.08.27 │ │ ││92.06.13 │ │ │ ├─────┼─────┼─────┤├─────┼─────┼─────┤ │編號11 │ 6,182│0000000000││編號54 │ 20,457│0000000000│ │ 92.08.22 │ │ ││92.06.13 │ │ │ ├─────┼─────┼─────┤├─────┼─────┼─────┤ │編號12 │ 3,478│0000000000││編號55 │ 4,011│0000000000│ │ 92.08.22 │ │ ││ 92.06.11 │ │ │ ├─────┼─────┼─────┤├─────┼─────┼─────┤ │編號13 │ 27,985│0000000000││編號56 │ 8,736│0000000000│ │ 92.08.21 │ │ ││92.06.11 │ │ │ ├─────┼─────┼─────┤├─────┼─────┼─────┤ │編號14 │ 966│0000000000││編號57 │ 1,470│0000000000│ │ 92.08.21 │ │ ││92.06.11 │ │ │ ├─────┼─────┼─────┤├─────┼─────┼─────┤ │編號15 │ 7,403│0000000000││編號58 │ 1,838│0000000000│ │ 92.08.20 │ │ ││92.06.11 │ │ │ ├─────┼─────┼─────┤├─────┼─────┼─────┤ │編號16 │ 609│0000000000││編號59 │ 2,426│0000000000│ │ 92.08.20 │ │ ││ 92.06.10 │ │ │ ├─────┼─────┼─────┤├─────┼─────┼─────┤ │編號17 │ 8,232│0000000000││編號60 │ 1,932│0000000000│ │ 92.08.20 │ │ ││92.06.06 │ │ │ ├─────┼─────┼─────┤├─────┼─────┼─────┤ │編號18 │ 585│0000000000││編號61 │ 1,050│0000000000│ │ 92.08.20 │ │ ││92.05.31 │ │ │ ├─────┼─────┼─────┤├─────┼─────┼─────┤ │編號19 │ 2,504│0000000000││編號62 │ 2,016│0000000000│ │ 92.08.15 │ │ ││92.05.27 │ │ │ ├─────┼─────┼─────┤├─────┼─────┼─────┤ │編號20 │ 29,194│0000000000││編號63 │ 18,071│0000000000│ │ 92.08.14 │ │ ││92.05.24 │ │ │ ├─────┼─────┼─────┤├─────┼─────┼─────┤ │編號21 │ 11,424│0000000000││編號64 │ 846│0000000000│ │ 92.08.14 │ │ ││92.05.22 │ │ │ ├─────┼─────┼─────┤├─────┼─────┼─────┤ │編號22 │ 40,515│0000000000││編號65 │ 1,418│0000000000│ │ 92.08.13 │ │ ││92.05.22 │ │ │ ├─────┼─────┼─────┤├─────┼─────┼─────┤ │編號23 │ 16,993│0000000000││編號66 │ 1,575│0000000000│ │ 92.08.12 │ │ ││92.05.21 │ │ │ ├─────┼─────┼─────┤├─────┼─────┼─────┤ │編號24 │ 3,075│0000000000││編號67 │ 3,819│0000000000│ │ 92.08.12 │ │ ││92.05.17 │ │ │ ├─────┼─────┼─────┤├─────┼─────┼─────┤ │編號25 │ 7,529│0000000000││編號68 │ 105│0000000000│ │ 92.08.11 │ │ ││92.05.14 │ │ │ ├─────┼─────┼─────┤├─────┼─────┼─────┤ │編號26 │ 10,522│0000000000││編號69 │ 70,214│0000000000│ │ 92.08.07 │ │ ││ 92.05.09 │ │ │ ├─────┼─────┼─────┤├─────┼─────┼─────┤ │編號27 │ 4,883│0000000000││編號70 │ 630│0000000000│ │ 92.08.01 │ │ ││92.05.08 │ │ │ ├─────┼─────┼─────┤├─────┼─────┼─────┤ │編號28 │ 1,660│0000000000││編號71 │ 378│0000000000│ │ 92.07.26 │ │ ││92.05.07 │ │ │ ├─────┼─────┼─────┤├─────┼─────┼─────┤ │編號29 │ 692│0000000000││編號72 │ 66,868│0000000000│ │ 92.07.24 │ │ ││92.05.07 │ │ │ ├─────┼─────┼─────┤├─────┼─────┼─────┤ │編號30 │ 9,798│0000000000││編號73 │ 14,811│0000000000│ │ 92.07.24 │ │ ││92.05.06 │ │ │ ├─────┼─────┼─────┤├─────┼─────┼─────┤ │編號31 │ 72,180│0000000000││編號74 │ 151,066│0000000000│ │ 92.07.17 │ │ ││92.05.06 │ │ │ ├─────┼─────┼─────┤├─────┼─────┼─────┤ │編號32 │ 815│0000000000││編號75 │ 11,021│0000000000│ │ 92.07.15 │ │ ││92.05.06 │ │ │ ├─────┼─────┼─────┤├─────┼─────┼─────┤ │編號33 │ 24,787│0000000000││編號76 │ 34,138│0000000000│ │ 92.07.15 │ │ ││92.05.06 │ │ │ ├─────┼─────┼─────┤├─────┼─────┼─────┤ │編號34 │ 32,550│0000000000││編號77 │ 340│0000000000│ │ 92.07.15 │ │ ││92.05.06 │ │ │ ├─────┼─────┼─────┤├─────┼─────┼─────┤ │編號35 │ 12,339│0000000000││編號78 │ 19,908│0000000000│ │ 92.07.12 │ │ ││92.05.06 │ │ │ ├─────┼─────┼─────┤├─────┼─────┼─────┤ │編號36 │ 21,357│0000000000││編號79 │ 23,709│0000000000│ │ 92.07.12 │ │ ││92.05.02 │ │ │ ├─────┼─────┼─────┤├─────┼─────┼─────┤ │編號37 │ 546│0000000000││編號80 │ 50,522│0000000000│ │ 92.07.10 │ │ ││92.05.02 │ │ │ ├─────┼─────┼─────┤├─────┼─────┼─────┤ │編號38 │ 38,984│0000000000││編號81 │ 62,727│0000000000│ │ 92.07.10 │ │ ││92.05.02 │ │ │ ├─────┼─────┼─────┤├─────┼─────┼─────┤ │編號39 │ 31,053│0000000000││編號82 │ 3,780│0000000000│ │ 92.07.10 │ │ ││92.04.24 │ │ │ ├─────┼─────┼─────┤├─────┼─────┼─────┤ │編號40 │ 2,604│0000000000││編號83 │ 24,885│0000000000│ │ 92.07.10 │ │ ││92.04.18 │ │ │ ├─────┼─────┼─────┤├─────┼─────┼─────┤ │編號41 │ 32,279│0000000000││編號84 │ 4,431│0000000000│ │ 92.07.08 │ │ ││92.04.17 │ │ │ ├─────┼─────┼─────┤├─────┼─────┼─────┤ │編號42 │ 13,032│0000000000││編號85 │ 945│0000000000│ │ 92.07.08 │ │ ││92.04.08 │ │ │ ├─────┼─────┼─────┤└─────┴─────┴─────┘ │編號43 │ 49,266│0000000000│ │ 92.07.08 │ │ │ └─────┴─────┴─────┘ ┌────────────────────────────────────┐ │金額總計:1,410,06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