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勞訴字第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灣汽巴精化股份有限公司、甲○、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勞訴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台灣汽巴精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上訴人 乙 ○ ○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九十三年度重勞訴字第四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柒拾伍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 壹仟捌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慧珊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