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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五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五號

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申○○
上訴人
壬○○
即被告
丙○○
即被告
戊○○○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宇○○
即被告
宙○○
即被告
戌○○
即被告
亥○○
即被告
未○○
即被告
癸○○
即被告
丑○○○
即被告
酉○
即被告
巳○○
即被告
寅○○
即被告
辰○○
即被告
卯○○
即被告
丁○
即被告
庚○○
即被告
午○○○
即被告
天○○
即被告
己○○
即被告
子○○
即被告
辛○○○
即被告
地○○○
被上訴人
何皆來興產無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3年度重訴字第125 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3,103,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3,0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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