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 原告
- 建林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收費處查明屬實,有簡答表一份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李昭彥
~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