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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魏式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原告
唐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
複代理人
黃椿琪
被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建志
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華德
訴訟代理人
蕭夙娟
訴訟代理人
林吉利
訴訟代理人
之1
被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因尚有調查之處,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魏式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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