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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
    劉傑民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即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99號 上 訴人 即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本件上訴利益經新臺幣柒佰捌拾肆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零柒拾貳元,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傑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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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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