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劉傑民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即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99號 上 訴人 即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本件上訴利益經新臺幣柒佰捌拾肆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零柒拾貳元,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傑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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