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526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偉成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1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229,200 元,逾期不繳納者,即駁回其上訴。次查,此項裁定業於97年1 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堪予認定。據上,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